该案核审阶段,法制机构提出不同意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与此不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包括之前的《食品流新北可证管理办法》)并未做出类似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法制机构认为,在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之前,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虽已到期,但不构成食品无证经营行为。
许可证到期前应作出善意提示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网上运行平台,尚不支持有效期到期后,再办理延续手续。笔者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靠该信息平台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动提示经营者进行延续。
必须依法注销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注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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